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摩托罗拉没侵“金正”的权

都说自己“真金不怕火炼”。法院一审判决——
1998-11-02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一句“真金不怕火炼”的俗语,引发出广州首宗广告著作权侵权官司。10月29日下午,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认定被告不存在侵权的一审判决,原告败诉。

此案的原告和被告,分别为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、摩托罗拉(中国)电子有限公司。去年6月,“金正”为其金正VCD机产品制作了电视广告,该广告以“真金不怕火炼,金正VCD”为广告语,画面主要是熊熊燃烧的烈火配以伽利略、哥白尼、李时珍等科学家的头像和金正VCD机产品,广告版权属于原告。去年6月始,此广告开始在中央电视台、《读者》杂志等播出发布。

去年12月,“摩托罗拉”为其GP88无线电对讲机设计制作了平面报纸广告,主要画面为对讲机在熊熊燃烧的烈火中,配以“真金不怕火炼”的广告语以及“摩托罗拉GP88无线电对讲机”的文字,该广告分别在广东省内两家报纸上刊登。

“金正”认为“摩托罗拉”此举侵犯了自己的广告著作权,遂于今年5月向广州市中院起诉,请求判令禁止被告今后再使用侵权广告,要求被告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,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。

那么“金正”为何会败诉呢?广州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,我国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,而不保护作品的思想。原告在电视、杂志、户外广告牌等为其产品所作的广告,分别属于电视作品和美术作品。将原告、被告的广告相比,两者在火焰的形状、图案、广告语的字体和排列以及产品名称、图案等方面都有较大的区别,两者的表达形式差异较大,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作品的抄袭、剽窃,没有侵犯原告对其广告的著作权。

摘自《羊城晚报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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